试述国际私法上各种法律冲突的解决。
(1)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虽然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但它包含两个不同的内容:一是国内部跨法域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何解决。二是在国际法律冲突中,经冲突规范指引当事人本国法后,而该当事人的本国却是一个多法域国家,这时究竟应以其中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他的本国法而加以适用的问题。①一国内部跨法域的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对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历史上也产生了通过冲突法来解决和通过统一实体法来解决这两类不同实践。a.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b.用统一实体法来解决。c.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对于中国四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目前,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均是类推适用自己的国际私法来解决的。②多法域国家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a.在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各地法律不同时,以当事人所属地法为其本国法,亦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而加以适用。b.依当事人本国的“区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c.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d.以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2)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对于国际私法中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在理论与实践中多主张由该国的人际私法来解决。(3)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冲突规则的改变又可分为三种情况:a.冲突规则中采用的连结点发生改变;b.冲突规则中采用的时间因素发生了改变;c.冲突规则中采用的连结点和时间因素均发生了变化。②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但事实上的连结点发生了改变。③前两者均未改变,但被指定的准据法本身发生了改变。对于上述第1种情况下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一般说来,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既得权保护”的原则,应在修改冲突规则时,明确规定新的冲突规则是否有溯及力、溯及力的条件和范围如何。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下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未形成一致的原则。各国一般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视情况采取可变主义和不可变主义两种相反的态度。所谓可变主义就是允许采用变更后的新连结点指定的准据法。所谓不可变主义是指准据法的指定不应因连结点的改变而改变,以防止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不合理的改变,并防止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达到改变准据法而规避法律的目的。对于上述第3种时际冲突的情况,可因国家政策的改变而通过立法程序对有关的实体法作出修改,还可以因政权的更替而发生新实体法对旧实体法的取代,也可因该准据法所属法域的领土主权隶属发生改变而发生(如某一领土原属甲国,施行甲国法,后来改属乙国,施行乙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