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致?反致的条件或原因是什么?
(1)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这种情况称为反致。(2)反致产生的条件(原因):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②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③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④即使有关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规定了相同的连结点,但如果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且发生相互指定的情况,也可能产生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