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坚持以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作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坚持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属人法,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属人法方面的冲突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便利和安全。为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这个公约,试图以求得双方的妥协和调和。该公约迄今未能生效。但它到底已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该公约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所地国的内国法”,“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本国的内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