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中国公民某甲在中国和新加坡有住所,1987年6月在中国死亡,未立遗嘱,在中国、美国留有数笔动产。某甲自1958年以来,较长时期地在中国居住,且合法继承人多数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本案的继承人就继承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的继承纠纷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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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中国公民某甲在中国和新加坡有住所,1987年6月在中国死亡,未立遗嘱,在中国、美国留有数笔动产。某甲自1958年以来,较长时期地在中国居住,且合法继承人多数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本案的继承人就继承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的继承纠纷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

某甲生前未立遗嘱,因此,本案系法定继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某甲死亡时在中国和新加坡均有住所,这就产生了住所的积极冲突。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即视其在中国的住所为住所。因为,某甲具有中国国籍,且近三十年来较长期地在中国居住,其所留遗产部分位于中国境内,继承人的多数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该继承关系与中国有最为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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