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