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调整范围。
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它适用于“一个人即代理人有权代表另一个即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包括代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收和传送意思表示,或与相对人进行谈判等场合)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由于公约并不要求代理人必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这种交易或谈判,所以它实际上也包括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主要涉及商事代理。但该公约明确排除适用于当事人的能力、代理的形式要件、家庭法或继承法上因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船长执行其职务的代理、以及法人实体内部人员的职务代理和信托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