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总则和基本原则。协定第一部分确立了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包含《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基本原则主要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前所未有的高标准保护。
(2)知识产权的范围。协定第二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七大主要类别: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使用的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过去任何国际条约的规定。
(3)知识产权的实施。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程序。协定统一规定实施程序,是从程序上保障知识产权实施的高标准国际保护的体现。
(4)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协定第四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应以知识产权被许可或被注册为准,即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
(5)关于争端的防止及解决。协定第五部分规定,各缔约方应本着“透明度”的原则,将各自的有关立法加以公布并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其他缔约方和知识产权持有人了解它们。政府间或半政府间机构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也必须公布并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缔约国间发生知识产权争端,协定规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并允许跨行业的交叉贸易报复来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6)最后条款。协定最后规定,除非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协定条款提出任何保留。但协定有安全例外条款,即缔约方可以不透露损害国家安全的法规,并可采取行动维护国家安全。P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