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表明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此外,根据该公约规定,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用的。 (4)强制许可原则。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加以滥用,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当然也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专利。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 (6)临时性保护。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