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
(1)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2)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上述解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3)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4)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答,应作广义的理解。(5)关于合同形式问题,中国对于自己的涉外经济合同要求十分严格。对于涉外合同的形式要件,必须适用合同中方当事人的本国法。(6)关于缔约能力,依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精神,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也是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