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①关于法律的选择方式。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是明示。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②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合同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排除了时际冲突和反致的可能。 ③不允许选择使用外国法的情况。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 ④“合同争议”的法律选择处理。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属于选择法律过程中的“合同争议”。 ⑤关于合同形式问题。《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⑥关于缔约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行为人有行为能力的也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适用 ①中国法律中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均有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关于最密切联系的标准,中国适用“特征履行说”。 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以及《票据法》均有相关规定: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应适用中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