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日内瓦公约既有统一实体法公约,又有统一冲突法公约,统一冲突法公约就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1)票据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同时也允许反致和转致,依前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但依其签字地为有行为能力时,应认为有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方式,一般依该行为的签字地法,但支票行为可选择适用签字地国法或付款地国家。(3)票据主债务,由付款地法支配,从债务由签字地法支配。(4)签字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依出票地的法律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