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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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2)开证银行,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3)通知银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4)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上的利益的出口商(以上是所有信用证都要涉及的四个当事人)。(5)保兑银行,即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保兑责任的银行。保兑行通常可以由通知行充当,但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行的法律地位就随之发生变化,它不仅负有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责任,而且承担了首先付款的义务。(6)议付银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7)付款银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通常就是开证行,但也可以是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须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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