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日内瓦公约体系中统一冲突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1)票据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同时允许反致和转致;依前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但依签字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应认为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方式,一般依该行为的签字地国法,但支票行为可选择适用签字地国法或付款地国法;如票据行为依前项的规定并非有效,但后续行为与当地法律的规定相符,则后续行为不能因前一行为的不合形式而被认为无效;缔约国得规定其国民在外国所为的票据行为,如系依照其本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则对其国境内的其他国民,应为有效。
(3)关于票据债务,公约规定,票据主债务由付款地法支配,从债务由签字地法支配。
(4)签字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依出票地的法律来决定。P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