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电子合同的一般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1)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并非书面时的某些后果,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阅,即为符合书面形式要件。(2)关于签字与认证的要求。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合同时,-般是采用某种电子密码签名,这种签名需要由法律加以规范和确认。《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果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使用了一种既可鉴定该人的身份,又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信息的方法,且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他所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即满足了签字确认的要求。(3)关于确认数据电文归属的问题。《示范法注规定了三种方法。①如果数据电文系由发端人自己发送的,则该数据电文当然成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②如果数据电文系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为的人发送或系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则应“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③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收件人还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4)关于确认数据电文收讫的问题。《示范法》认为应按以下规则解决:①如双方未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方法确认收讫,则可通过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收件人自动传递;②如果发端人已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以前,数据电文可视为从未发送;③如果发端人已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确认为条件,而且在规定/商定的时间内,或在未规定/商定时间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发端人未收到.此项确认时,可向收件人发出通知说明,并定出必须收到该项确认的合理时间,如在该合理时间内仍未收到该项确认,发端人于通知收件人后,将该数据电文视为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拥有的其他权利。(5)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示范法规定: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收到时间,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否则按下述办法确定: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