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旅客运输方面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的重大修改。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旅客运输方面,相比较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后续的议定书,新公约的主要修改之处在于:(1)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2)新公约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旅客伤亡责任制度。它突破了旧华沙体制下的限额赔偿原则,按照索赔人提出索赔额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设立了双梯度责任制。(3)新公约明确了延误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度。(4)在旅客运输中,扩大了传统运输凭证——客票的表现形式。为电子客票和无票旅行在航空运输中的推广和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大大简化了运输凭证。对于“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引入“行李识别标签”和“货物收据”的内容,有利于航空承运人采用新技术,提高运输效率。(5)新公约在原有四个法院管辖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适用于旅客伤亡的第五管辖权,即旅客住所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