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公民甲在哈尔滨市旅游观光时,骑着一辆摩托车,撞伤法国公民乙后,又撞伤俄罗斯公民丙,乙和丙分别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问:(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这两案合并审理?(3)如果两案合并审理,如何适用法律?如果两案分别审理,又应如何适用法律?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两案具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而此两案的侵权行为地均在我国哈尔滨市,所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可以将这两案合并审理。如果合并审理,应适用我国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3)如果分别审理,则乙诉甲案适用我国法律;丙诉甲案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因为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