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
对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主张:(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无因管理制度虽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它不是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正因为它也是一种债务关系,也不宜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无因管理在构成要件中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因此,惟适用事务管理地法最为合适。(2)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德国的齐特尔曼主张对管理人和对本人的义务分别适用他们的本国法。(3)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认为如果原有委托关系存在,只是事务管理超出了委托合同的范围,这时也可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