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规定。
(1)协议离婚根据中国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诉讼离婚根据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3)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