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1)继承的开始和开始的原因。各国法律通常规定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在自然死亡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法律冲突。但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各国法律关于死亡时间或有不同规定。
(2)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这类问题包括继承人能力的确定。
(3)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继承财产是否只包括死者遗嘱下的或未经遗嘱处分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4)继承开始的效力。这包括继承的承认、抛弃和应继份以及共同继承人的担保责任等。
(5)无继承人的遗产归属。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被剥夺了继承权或均放弃了继承权,对其全部遗产或部分遗产未作出处分或所作处分无效或被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接受等情况下,均会发生此种情况。国家究竟依先占权还是作为最后继承人取得这类财产,亦得由继承准据法支配。
(6)遗产管理和遗嘱的执行。在普通法系国家,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并不立即归属于继承人,而是先归属于法院,再经遗产管理人交给继承人所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死者的遗产直接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指定遗产管理人。除纯属程序性的问题外,遗产的管理和分配均被视为继承问题,受继承准据法的支配。P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