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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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1)特别地域管辖。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如果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可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进一步对默示协议管辖作出了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中国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中国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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