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域外送达的种类。
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其一是直接送达,其二是间接送达,间接送达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进行送达。•(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①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②邮寄送达。③个人送达。④公告送达。⑤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2)间接送达。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明确指出它是为保证诉讼和非诉讼文件及时送达国外收件人创造适当条件,以简化并加快诉讼程序而缔结的。①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a.有权提出请求的机关和人员;b.提出请求的途径;c.请求书的格式和要求。②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根据上述送达公约和有关国家的实践,一国执行外国提出的送达请求,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a.正式送达;b.特定方式送达;c.非正式递交。③送达结果的通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6条规定,被请求国中央机关或该国为此目的可能指定的任何机关应依公约规定格式出具证明书。证明书应说明文书已经送达,并应包括送达的方法、地点和日期,以及接受文书的人。如文书并未送达,则证明书中应载明妨碍送达的原因。④费用的承担。申请者应支付或补偿下列二种情况下产生的费用:其一是有司法助理人员或依送达目的地国法律有关主管人员的参与;其二是特定送达方法的使用。⑤对送达请求的异议和拒绝。a.地址不详;b.请求书不符合要求;c.执行请求将有损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