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为了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当事人往往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订有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尽管可以认为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另一个以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为从合同,但这二者不能适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随之无效”的一般法理。它得以实施的结果是建立一个仲裁庭,并按照约定的程序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或公平原则裁定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条款之所以必须独立于主合同,还在于主合同即令最后被裁定无效,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仍可能还有责任必须分清,不当得利亦有待返还等各种问题需要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以,仲裁条款在整个国际商事合同中必须具有独立性。它的效力只能因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止。它不仅不会因主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而失去作用,反而正因此而得以实施,发挥它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