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是什么?
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即可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①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②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