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简答39)简述我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依被申请执行地国的法律。各国立法可将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分为三类:(1)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外国法院判决对待,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2)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合同之债对待,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要求有关当事人提起一个请求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来获得在内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令。(3)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内国仲裁裁决对待。我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了跟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程序,外国仲裁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仲裁院依照该仲裁所属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