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答:(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属下的一个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2015年《贸仲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属下的受理海事争议的专门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9年,总部设在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报酬,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租赁与代理业务以及海上船舶运输和保险,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船舶买卖、修造、拖航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仲裁庭根据2015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为配合亚洲地区对仲裁服务的需要而设立的。中心的仲裁事务分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均适用2013年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4)中国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对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对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仲裁法》未作明文规定。P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