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外国人在中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及现今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是与中国在世界上的历史地位和对外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的。在中国历史上,从封建社会起,可以把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时期:(1)合理待遇时期。这个时期从西汉延续到明末(,公元前206年至公元1518年)。(2)闭关锁国时期。这个时期从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的入侵至鸦片战争爆发为止(公元1518年至1840年)。在这个时期,对外国人不区分侵略者还是善良商民,都限制他们正常的民事活动。(3)特权时期。这个时期,从鸦片战争直至新中国成立(公元1840年至1949年)。(4)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强迫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开始和外国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真正进入了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在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此后,中国政府曾陆续颁布了各种法律、法令、条例等,在许多领域赋予外国人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目前,外国人在中国能够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他们依法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①人身不可侵犯。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人格尊严、姓名(或法人的名称权)和名誉权等。②亲属权。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都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外国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中国儿童。③继承权。中国《继承法》保护外国人对位于中国的遗产的继承权。④劳动权。中国除少数种类的工作不允许外国人从事外(如国防、机要部门,外国人不得任职),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从事各种社会劳动。⑤智力成果权。中国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及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外国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法和发明、发现权等智力成果权。⑥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⑦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⑧司法保护权。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P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