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在A国的甲(23岁)到中国旅游。期间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名贵珠宝。其后,甲反悔,以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假设A国法律规定26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拒绝付款提货。合同对方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问:(1)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为什么?(2)如果甲是在A国注册的某公司的经理并声称其是为公司购买该批珠宝,其后甲反悔,应如何适用法律判断某公司的行为能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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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在A国的甲(23岁)到中国旅游。期间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名贵珠宝。其后,甲反悔,以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假设A国法律规定26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拒绝付款提货。合同对方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问:(1)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为什么?(2)如果甲是在A国注册的某公司的经理并声称其是为公司购买该批珠宝,其后甲反悔,应如何适用法律判断某公司的行为能力?为什么?

(1) 甲的行为能力应该依照中国法确定。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2 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案中虽然甲依其经常居住地A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依照行为地中国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了保护行为地国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本案应适用行为地法,认定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应适用 A 国法判断某公司的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4 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案中,甲为在 A 国注册的某公司的经理,则甲的行为应该视为公司的行为。 公司的行为能力应适用其登记地法律。 公司在 A 国注册登记,A 国法律为其登记地法律。 因此应适用A 国法判断其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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