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A公司李某在上海举办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认识了科成特B公司位于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员,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2017年8月,A公司与B公司在科盛特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9月,双方在浙江省杭州市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在科威特建设一项大型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便在杭州某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杭州某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1)杭州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的,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合同在杭州签订,因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适用中国法或者科威特法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国A公司是履行合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其经常居所地为浙江,因此可以适用中国法。与此同时,由于工程位于科威特,因此科威特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也可以适用科威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