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日本籍油轮小九号在我国宁波港进港停泊时,不慎与另一日本籍货轮樱花号相撞,造成船和货物的损失。碰撞发生后,应当事人申请,小九号被扣留在宁波港。随后,樱花号船公司在中国对小九号船公司提起了诉讼。问题:
(1)中国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1)我国宁波市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碰撞发生地和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均为我国宁波。与此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我国宁波海事法院有管辖权。
(2)应适用日本法。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小丸号油轮与樱花号货轮拥有同一国籍,其船旗国均为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