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46 年日本宪法的特点。
1946年《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鉴于天皇在日本社会中深刻的传统影响,天皇被保留下来,但是天皇主权以及天皇总揽统治权的规定均已被废除,天皇不再是统治权的中心,不再具有超越其他国家机关的至高权力。 (2)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新《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三者之间互相牵制。关于立法权,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国政调查权,不再像《明治宪法》中的“帝国议会”那样仅仅起协助的作用,国家所有的立法只能通过国会的议决才能成立。(3)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章“国民权利与自由”共31个条文,占整部宪法祭文总数的1/3。从在用词上,用“国民”取代“臣民”一词,表明国民的权利并非天皇恩赐,乃是不容侵犯的永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