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正和废止原有的法律。19世纪末以后,国会的权威受到来自政府的强大挑战,由于委托立法的盛行以及行政权的膨胀,内阁的地位日渐提高,不仅分享了原本专属国会的立法权,而且国会对内阁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上也流于形式。所以,议会主权原则已多少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2)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两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3)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其具体内涵包括: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附属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4)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