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在现代英国普通法的实际运作中,这项原则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①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包括上议院)都有拘束力。 ②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 ③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④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 ⑤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 普通法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所谓“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衡平法的特点: ①程序简便。 ②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③救济方法多样性。 ④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 (3)制定法。制定法的种类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 (4)其他渊源。 ①习惯。在现代英国,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习惯才能引用: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和不间断性。 ②学说。19世纪以后,仅在缺乏现成制定法或判例法依据的个别场合,权威性典籍才会成为权威法律渊源。 【考点】英国法——英国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