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日本1907年“新刑法”的特点。
以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蓝本,有以下特点: 1、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封建内容主要体现在“对皇室之罪”、“杀害尊亲属罪”、“通奸罪”等条文中。 2、反映了欧洲刑事法律改革的新成就。深受欧洲新派刑法学理论的影响,在刑罚方面的规定尤为突出,如扩大刑罚的量刑幅度,加重对累犯的处罚,规定了缓刑和免刑制度,对既遂和未遂同等看待,体现了新刑法学派重视主观故意、主张刑罚个别化,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理论观点。 3、多采用概括抽象的表达方式,彰显了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