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法上的人格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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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罗马法上的人格构成。

(P59~60)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1)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2)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罗马皇帝赐予等方式。(3)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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