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伊斯兰法的特点。
(P132~134)(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伊斯兰教既是穆罕默德统一阿拉伯半岛、建立阿拉伯国家的重要工具,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和支柱。①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各种圣训集首先是作为宗教经典而存在,然后才被确认为法律渊源的。②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法律并非任何世俗政权的创造物,而是安拉对穆斯林世界所下的命令,是安拉对穆斯林的宗教和世俗生活的完美安排。③伊斯兰法学也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法学家们首先是各教派的教义学家,他们用以创制法律的依据必须是《古兰经》和圣训,而其结论绝不能偏离经训的基本精神。(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由于法律只是安拉对穆斯林世界的命令,世俗政权无立法权,在此情形下,法学家们便肩负起发展法律与创制法律的重任。“四大法学派”形成以后,法学家们更多地参与司法实践,根据社会需要对经训的精神加以阐释和发展。尤其是沙斐仪派,对伊斯兰法的系统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该派集以往各家学说之大成,最终确立了伊斯兰法的四项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经过法学家们的不懈努力,伊斯兰法终于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宗教法律体系。(3)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由于阿拉伯半岛发展较晚,而其周围地区则多为发达的文明古国,阿拉伯半岛在发展过程中便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文明的强大影响。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的过程中便接受了基督教和犹太教的许多合理因素,这两种宗教的教规也深刻影响了伊斯兰教法。阿拉伯帝国建立后,开始急速向外扩张,所到之处都是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穆斯林在占领这些地区的同时,也把这些土地上的封建法律学到手,并尽力使之伊斯兰化。帝国版图相对稳定后,这些异邦法律仍以习惯法的形式加以适用,而那些先进的法律观念已经与阿拉伯固有的传统观念结合起来,对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在伊斯兰法的各项渊源中,只有《古兰经》有统一的版本,其他渊源都是因地因学派而异的。早期法学派都是以地域方式进行活动的,“四大法学派”也都有自己的流行范围。各派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按本地习俗传述和编纂圣训、创制法律,所主张的立法原则和法律制度之间存在许多分歧,使伊斯兰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