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P221~223)(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传统,英国的很多普通法判例被美国直接援用,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美国还通过制定法,消除了土地法、家庭继承法中的封建因素。在适用“先例”原则时,美国法认为,如果固守先例会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或不利于法律发展时,就不恪守先例,等等。(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因而,联邦和各州各有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在制定法方面,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的划分由宪法规定。在判例法方面,美国的司法机关是双重结构,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的管辖权不等同于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划分。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虽然以判例法为基础,但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美国不仅颁布成文宪法,而且进行大量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工作。除联邦法外,各州都有大量的成文立法。在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的同时,美国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如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共同完成的“法律重述”对美国的司法实践就有一定影响。法官的培养也有赖于大学法学院的教育。(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英国强调议会主权原则,国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因此国会通过的法律具有优先于判例的效力,法院必须遵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803年开创了具有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之后,美国的制定法较之英国更具有灵活性。英国自19世纪确立了判例法上遵循先例的原则,美国虽然也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如英国那样严格,联邦和各州的最高法院常常在不同时期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5)种族歧视色彩。美国法律的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美国独立前各州颁布的确定黑人奴隶身份、控制和镇压黑人奴隶的法典上,而且明显地表现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