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P91~92)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表现是:(1)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是由日耳曼各部族原有的习惯发展而成的。在日耳曼王国时期,由于适用法律遵循属人主义原则,导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局面的出现。尽管如此,在法律适用上日耳曼法处于优势地位。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渗透与逐渐融合,对西欧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2)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9世纪以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为属地主义所取代,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继续发挥其作用与影响。西欧法律在整个中世纪时期经历了很大变化,包括11世纪至12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天主教教会法发展为完整的体系、王室法令作用的提高以及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对法律的影响,等等。但是,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一直在西欧各国占有重要地位。如:法国北部因为习惯法中包含的日耳曼因素多而被称作习惯法区,直至法国革命前夕全国和各地方的习惯法汇编仍有360种以上。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近代西欧法律从日耳曼法中继承和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最先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广泛、彻底的法律改革,但仍然吸收了很多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原则和制度。在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1887年)被否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过分依靠罗马法而忽视民族固有法(即日耳曼习惯法)。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主要继承了习惯法,此外还在不动产制度中保留了较多的习惯法因素。在英国,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使近代英国法的发展呈现出渐进性、连续性的特征,由此导致英国法所包含的日耳曼因素比大陆国家要多,这在不动产法和诉讼制度方面更为明显。在此意义上,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