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1〕德国统一与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1871年1月18日.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宜告成立.这为消除以往因政治割据所造成的法制混乱奠定了政治基础,德国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法制的建设.在3个月内,便制定了宪法和刑法典,以后又陆续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法院组织法。到20世纪初,颁布了民法典和商法典.经过30年的努力,德国建成了比较完整和颇具民族个性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又一个典型. (2)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魏玛时期的法律发展土要集中于宪法、社会化立法两个方面。通过《魏玛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首次在德国实践了共和制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顶民主权利,并首创公民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在社会化立法方面,加强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限制私有财产权、规范经济秩序以及保障劳动权益等方面的规定。德国法律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法西斯专政时期对法制的破坏。 希特勒上台执政后建立了法西斯专政,并制定和推行了一整套法西斯法律制度. 在宪政制度方面,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在民事法律方面,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在刑事法律领域,确立了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原则和制度. (4)德国现代法律制度的重建与发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重新构建起适应德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新型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形成了民法、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育法、版权法、专利法,家庭法等十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1990年10月3日德国重新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全面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德国法制建设出现了新的发展和变化一方面,原来施行于酉德的1949《基本法》l900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等成为整个德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为适应统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向题,德国也对统一前的各项法律制度作了必要的修订,并且根据需要制定了若干单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