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日耳曼法的诉讼制度。
(1)在日耳曼法中,诉讼分为两种: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和请求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两种诉讼均实行自诉原则。传唤被告由原告负责,一经传唤,被告即有到庭的义务,否则受罚。诉讼接固定程序进行,传唤、陈述、答辩等要使用配合一定动作的习惯语言,否则即告败诉。诉讼证据主要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2)随着王权的加强,在日耳曼国家的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中出现了纠问式诉讼制度,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而由王室法官或巡接使主动传讯知情人,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