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i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烟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罗马法学家有关公,私法的划分,不仅被当时的罗马立法所采用,也为后世大陆法系学者所接受.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故也被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4)市民法与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休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与市民法的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而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人法,物法、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与亲属关系等.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等.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法官职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