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除立法权外.国会还有宜故、弹劾等权力。总统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总司令,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拥有指挥和监督联邦全部行政的大权.有官吏任免权、发布行政命令权、外交权,军事权、事实上的提案权、赦免权等.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俐,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国会有权在宪法授权范围内立法,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事有批准权或否决权.总统有行政权,但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2/3议员的同意;总统虽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两院如各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推翻总统的否决.当然生效,总统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国会则可进行弹幼.联邦最高法院以及依国会立法所建立的各级联邦法院有司法权.司法独立,但联邦法院的法官须经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国会还可以弹劫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它是按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洛克等人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即每个权力机关都享有必要的宪法手段和权力,来对抗其他机关的权力扩张和侵犯,防止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