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古印度法关于种姓制的规定。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意为“颜色”。最初只有两种瓦尔那,即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即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黑色人种)。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瓦尔那,而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伺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