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第二、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第三、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但也存在着许多局限性:第一、从雅典宪法的实践来看,虽然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但只限于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第二、虽然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和手工业者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第三、从雅典民主政治制度本身来看,虽然公民在公民大会上有权提出法案,但是统治集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