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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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含义。

(1)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3)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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