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法上的法人制度。
(1)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社会上已经出现的某些团体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到帝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并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2)罗马出现特殊法律团体。其物质条件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3)罗马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两种。前者以人为成立的基础,后者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成立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成立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