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日耳曼法的所有权制度。
(1)不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对土地的权利,依土地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确定。建国以后,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①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日耳曼人组成按地域关系划分的马尔克公社时,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为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随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逐渐发生变化,对社员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逐渐减少。大约在6世纪末、7世纪初以后,自由农民占有的份地已经可以自由转让,成为自主地。②贵族大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形成:a.通过日耳曼各王国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贵族、教会又不断通过“委身制”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形成以国王为首的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b.通过公社社员土地分化而形成。社员份地转变为自主地后,由于部分社员破产,土地便集中到少数富有者手中,发展为大地主。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行政权及司法权相结合,使封建贵族势力不断扩大,以致国王不得不承认他们在其领地上的这种权力,授予“特恩权”。8世纪时,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使国王封赏的土地变为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军事义务。随着自由农民丧失土地,“采邑”成为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③农奴份地。农奴从地主贵族那里领取份地,只有使用权,要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其人身也被束缚固定在土地上,不得随便离开土地。领主转让土地时,农奴同时被转让。(2)动产所有权。除土地外,其他财产都属于动产。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