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具有以下特点:(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即家庭、氏族、公社的约束;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属人主义原则源于原始公社时期的氏族制度,氏族部落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按照血缘关系划分居民。在这种血缘亲族组织中,习惯规则只适用于本族人,外族人无须遵守,也得不到这种习惯的保护。日耳曼人建国以后,这种惯例被保留下来,使日耳曼法成为一种属人主义的法律。5至9世纪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就是适用这一原则的结果。(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只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在日耳曼法上,凡属转让财产、结婚、赔偿损害、脱离氏族关系等法律行为,均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做象征性的动作,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标准只是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因素。(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尽管日耳曼法中有某些原始宗教信仰的因素,但法律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宣布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