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从11世纪末至15世纪,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建筑是通过赠与取得的。但是,赠与人往往为他本人和他的继承人保留其中的权利,如圣职授任权、地租、封建款项等,教会法称这种财产制度为“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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