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发展。
城市法的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1)习惯法的汇编。城市习惯法是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这些城市习惯法汇编的渊源复杂,既包括城市管理工商贸易的行会章程和特许状,又包括城市原有的习惯法和由罗马法演变的商事习惯法。(2)成文法典的编纂。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成文法典在内容上比早期习惯法汇编更为丰富,不仅包括既有的民事和商事习惯,还包括城市权力机构的新立法和一些源于城际交往实践的新惯例,其范围不仅涉及城市行政管理和商事活动,还涉及犯罪与刑罚,诉讼程序等诸多领域。(3)城市同盟法的出现。13世纪以后,西欧许多商业城市开始结成城市同盟。城市同盟法维护同盟成员的独立性,协调同盟成员之间的关系,保障同盟整体经济利益,其内容多涉及海商贸易领域,此外也涉及打击海上犯罪、维持城市治安的刑事司法领域。15世纪以后,由于西欧各封建王国加强中央集权,各国的中央政府对自制城市的立法和司法权予以干涉,城市的自治特权被取消,城市法逐渐融入其他法律,成为近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