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
“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中世纪的海商法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出的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这种被称为“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
“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
“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中世纪的海商法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出的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这种被称为“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